2008年10月31日 星期五

第五週:從特別權力關係看我國中小學校長之評鑑與甄選讀後心得

本文以特別權力關係的觀點來看我國中小校長之評鑑與甄選,特別權力關係簡而言之便是為了使國家主權行使,特別規定某些身份的國民必須放棄其部分對基本權的主張,包括部分的制度性保障和防禦權等。而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所賦予這些指標的時代意義,便顯示出校長儲訓任用與專業發展、評鑑制度建立之急迫性與必要性,因為無論是校長之特別權力評鑑指標中的計畫、組織、管理、教學視導、公共關係,亦或是校長之特別權力甄選指標中的領導能力及專業能力,皆需在遵循法源與道德規約的過程中,以校長之專業知能為基礎、實際面向學校場域為核心,並以服務領導為理念、永續發展為目標而達成。


當代在基本人權保障的憲法規範意旨下,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支配地位已告退潮,例如檢討學生在學關係的司法院釋字第三八二解釋,對於營造物利用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,即產生重大的衝擊。由於公立學校被定位為無權利能力之營造物,屬於各縣市政府的派出機關,意謂公立國民中小學欠缺獨立性,必須忍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適法性與適當性監督。有鑑於此,民間教改團體倡議學校公法人化,以擺脫各項人事、會計等法規上的控制。依其建議,公辦法人化的經營方式,是指由政府出資設立學校,但賦予學校法律上獨立的權利能力,使學校成為公法人,具有財政及人事上的自主性,政府不負實際經營的責任。學校的營運可由政府代表、學校代表與各個社會團體推派代表組 成校務會議,負責學校的經營與維持。

在人事自主權方面,首先必須說明的是校長的定位與選任問題。在過去的學校組織法制上,公立國民中小學是採行首長制。雖然如此,校長一方面擁有極少的人事任免權及學校事務自主決定權,因為在中央集權管理下,校長必須遵守各種行政命令及函示的管制;另一方面,在法令規章的要求下,校長享有極大的行政裁量權,以監督教師是否確實執行上級機關的教學要求。在此意義下,校長的角色比較像是「局長的部下」與「教師的長官」,而不是「首席教師兼行政主管」。因此,校長成為學校教育科層體制下一環,並且扮演關鍵性角色,承上級之命監督教師的教學活動,使得原應支援教學活動的學校教育行政系統,反而成為宰制教學部門的威權體制。

文章聯結:從特別權力關係看我國中小學校長之評鑑與甄選
http://www3.nccu.edu.tw/~mujinc/journal92/5-15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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